动物真的有道德吗?不,人才有
10月18日,腾讯·大家刊载了赖建诚先生的文章《动物世界里的情义,很多人类都不懂》。文章的结论,原标题更为明了:《只有人类才有道德,动物没有吗》(以下简称《动物》)。
简而言之,在这篇文章里,赖先生主要基于“国际知名的灵长类与动物行为学者弗郎斯·德瓦尔”的观点,并举了一些动物“有道德”的例子,认为“仁义(道德性)是动物界普遍存在的‘良知良能’,并非人类或灵长类所独有。换句话说,道德性(仁义)是动物的诸多本能之一”。进而认为,“不要以为人类能发明飞机和计算机,道德就比动物高,这就好像传统的认知(官大学问大,道德自然高),其实很可能正好相反”。
赖先生是经济学史的学者,他跨界表达的勇气也激励我对这篇好看的文章提出商榷意见。道德伦理范畴我至多一知半解,但动物行为学算是落入我的专业范围,而对一些动物行为的评判,正是赖先生这篇文章立论的基础。
为了避免荒腔走板,我特意补习了一些关于道德定义与来源的知识。这是一个大坑。显然在许多年里都没能取得一致的诸多学说,有些犹如剑宗与气宗,要完全搞明白,商榷文章大概也就不必写了。好在这也不很打紧,读者只要接受一个事实就足够:关于道德的起源、界定,有很多不同观点,并没有绝对的权威表述,赖先生所持的,也只算这诸多观点之一。
在《动物》一文中,至少出现了三种关于道德的概念:“道德的起源”、“道德性”、“道德”。这三种概念,在文中都被用于对动物的某些行为加以定义。
严格来说,这三种概念,有相当明显的区别。
“道德的起源”不等于道德本身,就像蛋虽然会孵出鸡,但蛋不是鸡。一个例子是情欲和爱情。没有男女之间的情欲,就不会有爱情,情欲可以说是爱情的起源——但爱情终究不能等于情欲。一定程度上,“道德的起源”恰恰将某种行为和“道德的行为”区别开来,相当于“有道德之前”,成为相接但不重合的两个范畴。
“道德性”也不是道德本身。在原文中,道德性和社会规范是等同的。“道德性”更接近于“看起来很美”。“看起来很美”,可能事实上很美,也可能事实上并不美。“道德性”是道德的必要条件,但不是充要条件。有了道德性,并不一定就是道德。
遗憾的是,《动物》一文中,三种概念基本是混用的,并没有做出辨析。相当于告诉读者,动物的一些行为,既是“道德的起源”,又是“具有道德性”的,同时还是“道德的行为”本身。
比如黑猩猩抚慰情绪低落的伙伴,倭黑猩猩之间分享食物。把不同程度和层次的概念混用,一个可能的效果是在概念的穿插中,不经意间略去了本来需要进行的艰难论证过程,如一个动物行为,为何既是道德的起源,同时又是道德本身;一个行为,虽然具有“道德性”,但进一步何以证明它就是“道德”。无论这种效果是否有意为之,却可能削弱文章的说服力。
道德的定义繁多而不乏互相冲突之处,但我还是会选择比较主流的立场。甚至可以说,“道德”这个概念,在它诞生的那一刻,就是对“(人类的动物)本能”的否定。“道德”与“本能”并不是在所有的地方都对立,但是,“道德”从一出现就拒绝了把“本能”作为行动的惟一准则。
道德不能脱离人类视角,也只有人类可以作为道德的主体。并不存在一个脱离于人类认知之外的“客观存在的道德”。这样一种人类认知之上的准则,恐怕也是自认“无神论者”的赖先生不会接受的。这与审美类似,百花齐放,不过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裸陈,没有人类的慧眼,有何美可言;而对牛来说,嚼嚼牡丹再自然不过,没有人类主观的判断,又怎么谈得上煞风景。
道德不是一种感知,也不是一种感受或情绪。人类用摄像机比拟昆虫的复眼拍下图像,虽然其实绝不会是昆虫真实“看”到的图景,但至少还是一个客观事实;人类用电极或摄像机记录动物的某种情绪,比如恐惧,虽然也不可能还原动物的真实感受,但也是某种客观可感的描述。
基于善恶的道德不然。善恶不是一种实然,是一种应然。即便在人类中善恶的标准也不是绝对的。有些原始部落流行吃死去亲人的肉,视为正常,但在另外一个文明中,却可能是巨大的不道德。作为应然的概念,道德是且仅仅是属于人类的。首先有道德的概念,善恶的规范,才有基于道德的评判和选择。这种评判的前提,是人类的语言文字与抽象及想象的能力。而这正是人类与动物之间极大的分野。
《动物》一文开篇引用了达尔文的名言:“人类和高等动物大脑之间的差别,显然在于程度上而不是本质上的差异。”不要说达尔文的认识是否足以作为今天看待人类与动物关系的依据,这句话本身也不是达尔文说的,是达尔文在《人类的由来》中引用伏耳比安的话,表述也有些差异。达尔文引用这句话,主要是为了说服那些认为人类不可能从类人猿演化而来的家伙。但这句话并不能证明人与动物(包括类人猿)的区别不大,反而说明了“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与动物的差别,尤其是生理器官方面的差别,并不能把人与动物完全区分开来”。
人类与动物之间有没有本质区别,在于观察者的视角和尺度。在人类看来,蚯蚓和蓝藻也许只有程度的差异;一个“三体”外星文明的角度,或者可以把人类文明与蚂蚁社会看作一百步与五十步;一个更高级的物质存在形式,更可以把所有有机生命都看作是某种物质“蠕动”。但在人类自身,目前不可能自持这样一种尺度。承认人类与动物的根本差异,是一种必要。
当然,这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,可以视作一种傲慢的偏见。喜欢平等的西方左派人物,对这种“中心主义”的反感,似乎也是出自“本能”。但是,正是因为人类自认“万物之灵”,甚至在人类社会中,正是因为有人自命“精英”、“贵族”,才能脱离完全的自利立场,不为自然的动物性本能驱使,不服膺丛林法则,主动且自觉做出一些符合人类道德的选择。
如果按照《动物》一文的定义,无论对人还是动物,道德都出自本能,并且在动物与人类之间没有高下之别,那么,就要将道德与非道德的分野重新定义,恐怕这不是任何一位反对人类中心的人士可以做到。甚至正是在“万物之灵”这一前提下,人类才不会对野生动物赶尽杀绝,而是可以去保护救治。这一认知的正面意义,与一个物种间的“面子问题”,孰轻孰重呢?
必须承认,即使在今日,人类的很多行为,仍可能来自于与猿类甚至更低等动物一样的本能。但是,有更多的人类行为,不是缘于自然本能的驱使。人类道德与动物本能的差别在于,人类的道德,一旦出现,就具有了自己的生命力,会脱离它诞生时的情境和限制,产生独立的影响,有时甚至是反理性的。比如爱情、忠贞,一夫一妻的理念,再比如对于国族的忠诚。
在最开始,自可能有其彼时彼地的经济社会因素。但到后来,相应的道德要求,却可能使当事人脱离具体经济、社会条件限制,其结果,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是既不自利也不利他,既对个体无益也对群体无益。一个族群唯一可生育的女性因为爱情或忠贞自杀以殉,或是一个城池居民面对敌军放弃投降求生导致全城被屠戮净尽,都是如此。相应的,一个人类道德的典范,必然会宣扬其远离本能和自利的行为,比如“三过家门不入”。
《动物》一文认为:道德是一种“社会性的文法”,各种动植物都有独特的“文法”,透过各种生物个体的联合作为,形成多彩缤纷的生物世界。“文法”加上“个体”、加上“环境”、加上“竞争”,才构成五光十色的生物行为。如果生物没有各自的“文法”(道德),光靠“字词”(个体),就无法写出动人的篇章。如果这样的理解可以接受,我们才能明白,为什么道德是与生俱来的本能,也才能明白文法没有优劣,只有适合与否的问题。
动物种群的规则,可以靠直觉、本能,一些激素,一些外界刺激的信号,就可以达成。很多看起来像“规则”的动物行为,是环境压力指引的。但道德不是,道德有抽象的部分。一个动物种群灭绝了,另外一个同类种群不可能继承、复现这个种群的行为模式。一个人类部族灭绝了,另一个人类种群却可以仅靠文字即复活逝去的道德准则。这里用“文法”和“字词”,替换“道德”与“个体”,未免太接近一种文学化笔调了。
那么,如何解释那些“利他”的动物行为,以及其他看起来非常有道德感的动物行为?
动物存在“利他行为”。虽然这种“利他行为”在自然界中,远不像《动物》一文中所说的那样普遍,但毕竟有。
不过,就目前的动物行为学研究,很多看起来不合常理的动物“利他行为”,仍然建立在遗传自利的基础上。大量高等动物利他行为的情形,比如“协助抚养后代”,协助者多是被协助者的近亲,协助抚养有助于流传大部分与之基因相同的基因。膜翅目昆虫中有更极端的例子,一只工蜂的基因与其姐妹相同之处,比和它的女儿相同之处要多25%(假如它有女儿),从基因遗传自利的角度,它不育可能比生育更有利于自己的基因类型获得流传。
说到底,这是一种生存策略。但“策略”这个词,和“利他”一样,经常给人造成误解,似乎这是某个种群或个体“有意”选择的“办法”。但实际上,任何此种“策略”,都是一种自然遴选的结果,“策略”只是对它留存的过程进行一个事后描述和解释。这当然也与人类不同。
人类有一些认知和情感反应,与动物会很相似,比如,人类小孩子的脸部特征,与大部分动物包括很多鸟类的幼体头部特征都一致,圆眼睛,圆脸。再比如,各地人类和很多灵长类一样,在第一次与陌生人眼神相对时,都会不自主地挑举双眉。但是,将动物行为在道德伦理意义上与人类行为比较,更多时候,是一种附会,甚至是牵强的附会。被认定是“道德”的动物行为,只是“看起来与人类的愿意接受的道德很接近”。
这种区别在多数情况下无需证明。两条狗的交媾可以持续数小时,正常人不至于将其视为公狗的“雄风浩荡”(这么说是因为确实有“非正常人”的例子),更不可能将其形容为“夫妻恩爱、和谐美满”。主宰自然本能的是环境压力、信号、应激反应与激素,一只为保护幼体或亲属甘冒风险的鸟类,凭直觉行事即可,生理机制足以保证在必要的时候抑制、屏蔽不必要的恐惧反应,它永远不会面对内心“天人交战”。
而人不一样。面对危险在权衡利弊得失后,仍要去做对自己无益的选择,这才是 50 30498 50 15288 0 0 2618 0 0:00:11 0:00:05 0:00:06 2876人类道德与自然本能的区别。在有道德的定义之前,或者有善恶的观念之前,早期原始人类也一定有类似保护幼体的本能行动,但那仍然是一种真正的本能,是一种“前道德”的行为,哪怕无限接近,终究不是道德,我们甚至无需为之感动唏嘘。
附会一旦脑洞大开,其实可以在远不止动物行为的范畴取得收获。很多花和昆虫或鸟,都有很好的协作模式,也可以说是一种互助美德(尽管很多兰花的诚信记录都糟透了)。伦理升华甚至可以抵达无机世界,太阳系各大行星也可以说“各安其位,秩序井然”,甚至保持了得体的“交往距离”,是符合现代社交礼仪的。这种脑洞也不是没人开过,“天人合一”之类,就是如此。
用动物行为比拟人类行为可能面临一个实际风险,就是要想办法洗脱选择性使用论据的嫌疑,或避免陷入自相矛盾的境地。
《动物》一文中引用最多的论据是灵长类的一些动物行为。假如认定那些互相抚慰之类的行为是一种本能的“道德”行为,那么印度叶猴的行为怎么解释呢?一只雄猴“政变上位”,第一件事就是把“废帝”所有的幼子杀死,建立自己的后宫和家庭。这是一种有意为之的“残忍”吗?是叶猴对来自本能的道德行为的“败坏”吗?这种行为在人类中出现会受到谴责,会衍生出《哈姆雷特》,但雄狮经常做此行径,为什么没有人表示愤慨,甚至对这种“反道德”的种群内行为加以制裁?
只要敢于取舍,对于持不同观点的人类,灵长类简直是个宝库。比如恒河猴的生活方式,可以支持女性天职是做贤妻良母的立论,恒河猴的幼体得到母亲全心照顾,不能稍离,否则会造成严重影响。而主张儿童应该由集体照料的立场,则可以从松鼠猴、豚尾猴那里获得自圆其说的论据,它们的幼体与母亲分离后仍然健康成长。哪一种本能更“道德”呢?
不仅是灵长类。灰雁在野生状态下是一夫一妻的绝佳样板,雄雁不仅绝不婚内偷腥,雌雁死后还要鳏居终老。但灰雁驯养成的雄性家鹅,却是见到雌鹅就追的臭流氓。能说这是被人类带坏了么?不,这只是优选繁殖的结果。獴在与雌性交配时绝无前戏和追求,基本都是把雌性打到服为止。有些啮齿类动物,习惯于在其他同类的雌性幼体刚刚性成熟时偷偷潜入,逐个“性侵”一遍就溜之大吉,再无踪影。能责备它们缺少基本的道德素养和责任感吗?
《动物》一文推崇的“国际知名的灵长类与动物行为学者弗郎斯·德瓦尔”,虽然有过灵长类研究的履历,被称为“动物社会学家”,但据报道,美国埃默里大学聘用他,却不是动物学系,不是社会学系,而是心理系。这毫不不意外。上个世纪有好几位靠研究猩猩取得成果的动物行为学家,如珍妮·古道尔。弗郎斯·德瓦尔和他们不同,他的努力跟很多指向人类社会,而非科学研究本身。他引起众声喧哗的观点,对主流动物学界来说,不免是“离经叛道”,但这似乎恰恰是弗郎斯·德瓦尔所刻意追求的。虽然不能说他哗众取宠,但以他的论述作为严肃的科学依据,至少应该更谨慎一些。
道德是且只能是人类的。道德行为的主体,其行为应是自觉的而不是自发的。仅仅是一种无知无识无概念的自发行为,只能成为被记录、观察和旌表的客体,是道德行为主体观念的投射。动物的一些行为,可能足以为人类提供文学比喻的原料,但更像给小孩子讲的睡前故事。严肃而有价值的论说应该避免激发、迎合、利用读者浅层思考、随声附和的“自然本能”。希望本文能为《动物》,提供一点有价值的补充。